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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申請複議後如何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部分,申請複議後仍然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做到以下幾點。
1,確定管轄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到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確定被告比較複雜。
(1)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5)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6)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到相應的法院起訴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對行政處罰申請複議後如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