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可以嗎?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可以嗎?
可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處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三、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機構中最為龐大的一類機構,它的管轄範圍涉及範圍廣、覆蓋的面積大,所以為了保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了可以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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