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可以嗎?
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時難免會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處罰不滿,認為其判決不公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那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如何處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一是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行政複議申請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事情,可能大多數普通老百姓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説行政機關作出了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但是公民認為這樣的一種處罰的決定,先看到其合法的利益,完全是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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