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如何申請複議?
對行政不服想要申請複議就需要到上一級的行政機關進行申請;複議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理,最後有關機關作出決定四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為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複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選擇複議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在申請時就需要在收到決定書的六十日之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同時還需要收集到相應的證明材料,以及還有複議的理由,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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