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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起訴如何處理?

一、對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起訴如何處理?

對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起訴如何處理?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被駁回,若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機關的該駁回決定,能否將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行為向法院起訴,由被駁回行政複議的具體原因決定。具體如下:

1、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複議請求,如果是由於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被駁回行政複議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如果是因為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複議可以起訴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二、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有哪些情形?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綜上所述,當事人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錯誤的,可以申請行使行政複議權利,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通常情況下只要尚未超出訴訟時效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直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