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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申請不做答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5日內不作答的,應當視為受理。具體可以參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行政複議申請不做答如何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裏不只涉及行政複議前置的行政複議,還應當包括可選擇的行政複議和終局行政複議,所有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逾期沒有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可以説是一種不服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期限的規定,不過第二種情況並非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而是法律規定對行政複議機關到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已經作出決定,允許申請行政複議的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法院對行政爭議作出最終裁決,既表明國家對保護公民的訴權及合法權益的強烈意願,又表明國家把法院作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一種外部制約力量。它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觀念,督促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辦案,儘管這種監督和督促力量在許多情況下是潛在的,但它確實對於在制度上保障行政爭議在法院外得以公正地解決發揮着重要作用,使行政機關裁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得以健康的運行。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敦促行政複議機關在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內完成行政複議行為,使申請行政複議的人能夠及時地行使訴權,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有助於保證行政效率,及時了結行政爭議。不僅適用於行政複議機關在一般期限內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情況,同時也適用於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特別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而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標籤:行政複議 做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