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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申請複議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