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受理後如何處理?
一、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受理後如何處理?
1、行政機關具有新的權利與義務
受理複議的行政機關享有對該複議案件的審理和作出決定的權利,同時也擔負起一定的義務。
2、行政機關與提出複議請求的相對人具有新的法律關係
行政機關、提出複議請求的相對人從此取得相應的行政複議法律地位。提出複議請求的相對人,取得了複議申請人的資格,享有申請人的權利,承擔申請人的義務;被申請的行政機關,承擔被申請人的義務。從此,相對人轉變為申請人,行政機關轉變為被申請人,兩者在複議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係。
3、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複議多長時間會出結果?
行政複議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出結果。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的具體處理時間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由上級行政機關對該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申請人也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證明原行政行為的不合法性,具體情況在30日內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結果,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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