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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設定的主體

行政處罰權設定的主體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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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設立主體亂想問一下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享有立法權是設定行政處罰的前提。但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並不是有權創設和規定行政處罰的當然主體,只有享有立法權並經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的國家機關才是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沒有立法權的機關當然不能創設和規定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設定主體的法定性方面, 一些機關、團體和組織存在的模糊的認識是將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授予方式混淆起來。國家權力的授予方式是法律明確授權,凡是法律授權的,即具有某種國家權力 :凡是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具有某種國家權力。而公民權利的授予方式是,只要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即是公民所享有;法律附條件的,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公民即可享有。實踐中,一些國家機關和組織,甚至公民個人 , 錯誤地認為,只要是法律沒有禁止行使的國家權力,就都是可以行使的。
這就導致行使國家權力主體上的混亂,在行政處罰設權這一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定的行政處罰設定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委( 包括國務院直屬機構〉、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上述主體設定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文件也是法定的,即在各自的立法權限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形式設定行政處罰,不能在上述規範性文件之外設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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