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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我國的行政法中,標示了各類行政處罰種類,以及違反行政法的法律制裁。行政法由於其複雜性,我國尚未有完備統一的有關行政法的部分,這就造成有些部門對法律依據模糊的特點。明確行政規章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麼,有助於有關部門擬訂規章,更好的管理企業。

行政規章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屬於行政法規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二、《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三、國務院各部、委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四、地方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五、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為對象制定行政規範的行為。其特點是: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舉例説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就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的行為,都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現象所做的具有廣泛約束力的行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為。

在瞭解各類行政法會的適用情況後,大家是否對行政規章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麼瞭解的更深入了呢?對個人來講,公民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出現必須要行政部門干預的活動時,尊重行政部門作出的規定。若對行政部門的裁決有疑問,應及時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