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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工作的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是誰?

反洗錢行政處罰有直接的金錢的罰款,以及一定時間的刑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反洗錢工作的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是誰?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兑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洗錢的規定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但是具體的規定,需要自己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但是問題的解決的結果肯定會有一定的處罰,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做好一定的準備,這樣自己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所以自己需要留意有關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