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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要求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要求是什麼?

行政處罰被處罰主體要求是什麼?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二、行政複議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複議管轄的種類有:

(1)一般管轄。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適用的管轄稱之為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行政複議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管理的制度。

(4)轉送管轄。轉送管轄指接受屬於特殊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這可以避免由於特殊管轄的複雜性而影響申請複議。同時也加重了行政複議機關轉送複議案件的責任。

行政複議的管轄權包括一般管轄,轉送管轄,特殊管轄和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調查後,發現其不具有管轄權,應該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重新審理。公民不服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決定書,而申請的行政複議都為一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