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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條件

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也並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處罰權。而非行政機關在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通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這種形式是設定行政處罰主體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