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職務侵佔量刑處罰
一、怎麼對職務侵佔量刑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為這種行為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説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買房、買車等。一般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佔。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税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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