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於很多非法律專業的人來説,經常搞不清職務侵佔罪的定義和構成要素,雖然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省還是有所不同,那麼湖北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職務侵佔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湖北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三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
(2)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
(3)多次職務侵佔的;
(4)對於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教育、經銷、金融等領域的職務侵佔案件;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
(6)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
(7)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從《刑法》規定來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但是各地區不同,湖北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以一萬元、三十萬元分別作為“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起點,並以此作為立案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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