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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佔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後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佔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後,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侵佔罪就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來實施犯罪,對於此行為是會造成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法院在進行判決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數額大小來進行處罰,對於輕者處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