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主體構成有哪些?
一、侵佔罪構成的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個體與侵佔罪的關係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三、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用;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資金;
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四是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產挪作他用。因其主觀上準備歸還,故一般不採取塗改帳目、冒名取款等祕密虛假手段,而職務侵佔罪的手段由於職務不同、作案條件不同及行為人的個體差異呈現出多樣化特點。
侵佔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侵佔罪顧名思義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將他人應有的物佔為己有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應的處罰較輕,關於職務侵佔的主體更是國家工作人員才可以構成。侵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一般侵佔遺失物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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