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主體
一、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憲法亦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主要包括:
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近年來,隨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入發展,新的法律、法規出台,授權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
比如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管理。證券業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其權力過去法律規定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而證監會並非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雖然法律授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體由過去的國家機關變為現在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但從權力的性質和權限上看,仍屬於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一部分,與過去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職權和權限是一樣的。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權力與過去該權力由國家機關行使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是相同的,如這部分人員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應以犯該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踐中,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將部分行政管理職權進行了授權委託,如衞生行政部門委託衞生防疫站向食品衞生經營企業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發放衞生許可證或者對違反食品衞生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接受委託的衞生防疫站方可以委託的衞生行政機關名義進行行政管理。顯然這類組織中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人員與委託機關中行使衞生行政管理的職權是一致的。故這部分人員濫用職權,情節嚴重時,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但由於聘用、借調等關係而在國家機關中行使職權的人員,其行使的權力與在該國家機關正是在編人員的職權是相同的。
二、濫用職權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其中“徇私”屬於犯罪動機,“舞弊”是指弄虛作假、玩弄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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