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主體嗎?
一、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主體嗎?
不是的,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主體(特殊主體)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不正確的。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對象或捲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4、由於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的説法是不對的,一般百姓只要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能成為一般主體。無非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些特殊的規定,要是他們有誣告陷害的行為,被別人指正、被法律機構認定有罪的話,會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被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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