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主體主體有哪些
一、過失犯罪的自然人主體有哪些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注意: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省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車至處罰。
(3)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已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行為人的頭腦是否清晰。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二、過失殺人要負責任嗎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過失犯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處罰上,因為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明顯要小,因此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
過失行為雖然已經造成了基本結果(成立基本的過失犯),但在能夠有效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既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不防止的,對加重結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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