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羣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於安定羣眾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裏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同時,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於本罪的挪用行為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畢竟不同。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羣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羣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羣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如果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私自挪用,情節嚴重的話構成犯罪,即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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