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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還是犯罪主體

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還是犯罪主體

所謂公司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在公司犯罪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也是犯罪的主體,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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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

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單位犯罪,且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也僅限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因此村委會顯然是排除在犯罪主體範圍之外的。刑法對村民委員會地位的規定存在缺陷,應對村委會的地位進行重構。

首先,在刑法中應規定村委會能夠成為犯罪主體。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盜竊罪為例,評價村委會盜竊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其是否具備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如作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實施了盜竊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必構成盜竊罪無疑,理由就是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而村委會實施盜竊行為較之於自然人盜竊,更容易完成犯罪,對被害人的損害更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更嚴重。如某村委會擅自改變水錶,盜竊自來水公司的水供應給全體村民,收取的水費用於村委會的開支和集體福利,兩年共盜竊自來水100多萬噸,造成自來水公司100多萬元的損失。筆者認為,村委會實施盜竊已具備了成立犯罪的最基本的前提,現在缺少的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確認村委會可以成為實施犯罪的主體。

其次,應納入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在刑法學的研究中一般認為單位犯罪主體有如下幾個特徵:身份合法性;組織機構性;持久性和刑事責任能力性。村委會作為國家的基層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一旦成立就會在較長時間內存在,同時其有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工作人員,可以承擔法律責任,完全符合單位犯罪主體的四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