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有些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由於想盡快破案,就對被審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毆打,以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口供。那麼這種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呢?就要看此時有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什麼叫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並且會造成嚴重後果。刑訊逼供的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中就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而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三、刑訊逼供罪應該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還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傷殘或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這裏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我國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致其傷殘或死亡的,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遭遇了刑訊逼供一定要及時尋求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的幫助,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還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刑訊逼供的有關證據,為日後在法庭上的舉證做好萬全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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