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刑訊逼供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刑訊逼供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刑訊逼供罪與一般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情節的輕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刑訊逼供的立案標準總體來講是比較妥當的,可作為刑訊逼供行為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參考。即:
①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②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③造成冤、假、錯案的;
④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
⑤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了急於破案,是因公犯罪,出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如致人傷殘、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這樣既便於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合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應是全面綜合分析整個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由於刑訊逼供罪的量刑幅度與一般故意傷害罪基本一樣;如果造成致人重傷、殘疾的嚴重後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處罰,顯然有些過輕,所以法律規定應按故意重傷從重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傷殘”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嚴重殘疾”範圍寬,要適用該條款處罰,必須同時具備“手段特別殘忍”和“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兩個條件。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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