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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立案偵查部門是哪個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偵查部門是哪個?

刑訊逼供罪的立案偵查部門是哪個

刑訊逼供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刑訊逼供主要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通常出現於審訊過程中。

1、刑訊逼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屬於故意殺人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為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特徵,行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意圖,故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適用故意殺人罪。

2、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規定有從重處罰的情節,故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犯罪行為,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訊逼供的證明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後果的證明,達到排他性的程度,對犯罪嫌疑人意圖逼取口供的證明,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鎖鏈。

(二)舉證責任

在刑訊逼供案件中,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被害人”、證人提供初步的證據後,公安機關應當對訊問行為的合法性、客觀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推定他們受到刑訊逼供。

(三)對犯罪主體的證明

1、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明

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主要有户籍證明、身份證等,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2、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對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明

證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據主要是工作證、警官證、任命書、證人證言,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對犯罪主客觀方面的證明

證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驗檢查、調取監控資料、扣押書證、物證、鑑定、詢問被害人、訊問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驗檢查

(1)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錄音錄像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2)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存在與審訊無關的物品,扣押可能用來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電話機等。

2、扣押書證、物證

(1)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調取通話清單、短信,以證明其如何掩蓋罪行;

(2)扣押審訊現場中可能被用於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電話機、辣椒水等物品,以證明犯罪手段;

(3)扣押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體檢證明,以證明其身體是否健康;

(4)調取審訊筆錄,以查證審訊的持續時間、地點、參與人、筆錄是否完整、有無塗改、當事人是否簽字等情況,以證明訊問是否合法。

3、調取監控資料

(1)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規定在大要案中,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像,但偵查人員往往以各種理由不提供錄音錄像。所以,在必須錄音錄像的案件中,如果偵查機關不能提供完整的錄音錄像,推定存在刑訊逼供;

(2)調取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監控資料,通過前後對比,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我國的法治建設可以説是從無到有的,過去沒有任何的法律制度對公檢法機關的辦案權進行約束,也確實存在着部分刑訊逼供的案例。而現在,每一個訊問室都配備的有監控錄像,工作人員如果刑訊逼供的話,不僅會導致偵查工作的中斷,刑訊逼供的這種行為本來就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