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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樣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刑訊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樣認定?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