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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訊逼供瞭如何解決刑訊逼供

一、如何解決刑訊逼供

被刑訊逼供瞭如何解決刑訊逼供

1、如果只是偵查階段,在被解除強制措施後,立即舉報刑訊的警察,或者委託律師進行舉報。

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將送到法院進行審判,那立即聘請律師,在會見的時候向律師表述情況,律師會為你進行舉報的。

3、如果沒有聘請律師,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法庭陳述相關事實,具體到時間、地點、人物,法院會進行調查取證。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刑訊逼供是指什麼

刑訊逼供是指辦案人員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證人等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施以肉刑或變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審訊方式。其產生原因極其複雜,有歷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訊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對法律實體危害與法律程序危害都極為明顯,踐踏被訊問人的人權,嚴重損害被訊問人的合法權益。在法治社會,對刑訊逼供的遏制就極為重要,應該從觀念重塑上及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尊重人權、保障人權。

首先,司法人員應當確立人權保障觀念。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把犯罪嫌疑人當作一個人來對待,按照一種人道而非野蠻的方式來對待。不能因為對案件偵破結果的追求而盲目採用各種損其人格尊嚴、人身權利、言論自由的殘酷方式進行逼供。

其次,要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於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因為在訴訟階段的當事人不但不積極主動地行使法律所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反而對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也持消極態度,不知道甚至不願意通過法律手段,對侵害自己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的刑訊逼供行為進行揭發和追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縱了刑訊逼供的長期存在。因此,只有切實轉變觀念,正確認識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提高公民的權利觀念和權利自我保護意識,才能充分發揮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功能,從而防止產生刑訊逼供。

因此,如果存在被刑訊逼供的行為,可以進行舉報或者走司法訴訟的程序。在《刑法》上是嚴厲禁止辦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因此而一旦查實刑訊逼供,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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