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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有什麼特徵,如何界定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有什麼特徵,如何界定刑訊逼供罪

説到刑訊逼供,相信大家都聽説過。司法工作人員在取證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訊逼供。説了這麼多,到底刑訊逼供有什麼特徵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刑訊逼供有什麼特徵

1、是犯罪主體多元化。近年來刑訊逼供案件在主體身份上由原來主要是公安幹警轉變為包括公安幹警、輔助偵查的治安聯防隊員、警校實習生以及借調人員等在內的多重結構。這種主體變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幹警整體上依法辦案的自覺性在逐步提高,對於實施刑訊逼供的危害後果有了較為清醒的認識,不再衝動試法;另一方面,少數違法幹警存在着規避法律的心理,他們為了易於逃脱或減輕後果責任,不再親自實施刑訊逼供,而是指揮、指使、暗示協警人員實施刑訊逼供行為。

2、是刑訊逼供多發生於盜竊、搶劫、殺人等案件的偵訊過程中。這些案件往往由於犯罪人作案手段隱蔽,嫌疑人排查範圍不易確定,案件難以突破以及破案時限壓力較大等原因,導致審訊人員試圖以刑訊逼供的高壓手段從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獲取案件證據線索。

3、是刑訊逼供的方法更具隱蔽性。刑訊逼供的方法已經由傳統的暴力肉刑轉化為多種形式的變相肉體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採用酷刑手段獲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顯痕跡的方法。

4、是時間、地點具有一定特殊性。刑訊逼供案件一般常發於留置、盤查和初次訊問期間,地點多為派出所、看守所內的審訊室或其他隱蔽性辦案點。

5、多集中於基層辦案單位。這一方面是因為基層辦案單位承擔着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説明基層偵查隊伍的依法辦案意識還有待提高。

二、如何界定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究竟刑訊逼供有什麼特徵?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較為詳細的闡述。首先刑訊逼供的犯罪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趨勢,而通常發生在盜竊、搶劫、殺人等案件的偵訊過程中,具體的方法也越來越隱蔽了。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刑訊逼供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