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中陳述的理由屬於自認嗎?
自認在我國大法律當中是指對於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無論是直接承認還是默認都屬於自認。那麼在民事訴訟狀中陳述的理由屬於自認嗎?訴訟中自認的法律要件又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請大家針對問題,閲讀以下的資料。
一、民事訴訟狀中陳述的理由屬於自認嗎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二、法律要件
(一)自認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
基於自認是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作出,可以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自認要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是訴訟上的自認,其要求自認必須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包括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及開庭審理的過程。訴訟外的自認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其對法院也不發生訴訟中自認的效力,它只不過是一種普通的證據,對方當事人可以把訴訟外的自認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自認必須是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
自認只能是對單純的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包括由經驗法則或事實連鎖而為的判斷,以及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主張。對法律判斷和經驗法則,即使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相一致,也不能約束法院。
(三)自認必須與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一致。
自認人所承認的事實與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現為自認人對對方主張的於已不利的事實的明示承認。《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八條第二項明確指出: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這樣就為自認的成立條件進行了有效的補充,即使一方當事人自認在前,對方當事人主張在後,即自認人先在程序中陳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而後對方當事人在程序中引用了該承認,只要雙方當事人主張一致,即可構成自認。
(四)自認是一種於已不利的陳述。
關於判斷“於已不利”的標準,有不同觀點。敗訴可能性説認為是否系不利的事實,應當從是否導致敗訴(全部敗訴或一部分敗訴)的可能性來考察。而證明責任説將不利與證明的負擔聯繫起來,所謂“不利的陳述”就是關於應由對方加以證明的事實的陳述,這樣一來,證明責任的分配就成了左右自認成立的前提條件,而證明責任分配的複雜必然使人們難以把握自認的成立要件。因此,至於是否為不利益,因當根據客觀情況而定,自認者方面知悉與否,在所不問。中國有關自認的規定中,沒有涉及“於已不利”這一要件。
大家通過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到的相關資料,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狀中陳述的理由屬於自認嗎的答案是肯定的。在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當中,明確表示在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當中提交的一切書面材料,或者庭審時的陳述都能構成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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