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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查起訴制度缺陷應應從哪些方面完善?

一、中止審查起訴制度缺陷應應從哪些方面完善?

中止審查起訴制度缺陷應應從哪些方面完善?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因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作中止審查的,對犯罪嫌疑人強制醫療。在羈押場所能有效接受治療的,可在羈押場所治療,如羈押場所不具備醫療條件的,可將犯罪嫌疑人轉送專門醫院治療。如果不能在審查起訴期內通過治療恢復訴訟能力,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潛逃,在審查起訴期內不能歸案作中止審查的,要求決定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偵查機關(部門)依法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上網追逃。犯罪嫌疑人歸案後,恢復審查程序。

3、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部分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潛逃作中止審查的,對案件分案辦理,同時要求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上網追逃;對喪失訴訟能力,在審查期間未能恢復訴訟能力的,要求偵查機關(部門)提供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資料,作出中止審查決定,在其恢復訴訟能力後恢復審查。

二、檢察院是如何中止審查起訴的?

檢察院想要中止審查起訴的,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情況。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起訴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應變更強制措施。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要求: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中止審查起訴也是在因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進行中止,只有等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後才可以恢復審查,從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