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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否認制度缺陷有哪些?

俗話説,人無完人,事無十全十美,任何事情都有有點,也會有一定的缺陷,那麼,公司法人否認制度缺陷是什麼呢?有哪些核心內容呢?這一缺陷應當如何加以解決呢?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公司法人否認制度缺陷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公司法人否認制度缺陷有哪些?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缺陷

核心內容:按照目前我國公司法,中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揭開公司的面紗,把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讓股東與公司共同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名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實為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未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下面由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缺陷,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款被公認為確立了我國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目前確立了兩種情形,卻只確立了一種制度;兩種情形是指“濫用公司的獨立地位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情形,一種制度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簡稱“兩種情形,一個制度”。

規定了兩種情形不必多言。為什麼只規定了一種制度,而且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而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呢?所謂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完成出資,股東對外就沒有什麼責任了。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自然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否認,而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

而本文所説的“特定情況下,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作為法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法人人格否認,否認的不是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否認的是公司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要確立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以外的其他債務承擔責任,這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意。

懲罰的是誰?決定到底是什麼制度。讓股東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懲罰的是股東,自然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讓公司與股東一起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懲罰的是公司,自然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不能夠把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就是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本來股東牽涉其中,把公司拉進來,是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本來公司就牽涉其中,把股東拉進來,那是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

於公司法人否認制度缺陷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夠把股東和公司法人混為一談,股東和公司法人顯然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人主體。對於法人人格的否定,僅僅否認的是甲方公司對於乙方公司的在債務承擔方面的責任,而不是公司的全部財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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