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答辯詞應當從哪些方面來寫?
一、買賣合同糾紛答辯詞應當從哪些方面來寫?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詞具體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書寫,以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一、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寫,即質疑對方的證據效力;
其二、從對方所提出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來寫,即否認對方享有勝訴權;
其三、從我方已經履行了實體義務來寫。如可以書寫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麼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後,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後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儘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採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採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由此可知,買賣合同糾紛實質上是當事人就買賣這一法律行為的實施過程所產生的爭議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具體可以通過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通過仲裁解決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買賣合同糾紛答辯詞具體應當從程序問題以及實體問題來進行答辯,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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