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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告知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告知時間是多久?

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告知時間是多久?

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人數多依法三日內必告知,但是這個告知也不是説拿到案卷後第一時間翻到電話號就開打,先閲一遍卷,初步瞭解下大致是個什麼案情,都有什麼人物,人物關係都是怎樣的,親密程度如何,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是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家屬能夠提供線索或方向的,有了這些信息,帶着問題進行告知。

正確告知有如下好處:首先,執法規範;其次,初步核實問題,掌握線索,為補查做鋪墊;最後,印象好。這個印象好才是最主要的,官民對立的根本原因是官僚主義在作祟,百姓覺得法官、檢察官都是“官”,拿百姓的事情不當回事,這時主動打個電話,告知一下權利,瞭解瞭解情況,諮詢諮詢問題,他會覺得這個事情你上心了,當回事在辦了,先賺些印象分。這件案子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與我都維持了良性的溝通,最終被告人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死緩,家屬請求抗訴,最終我沒有支持抗訴請求,他們難過歸難過,但還是平靜的接受了,還感謝了我。因此,正確履行告知程序為日後有效應對潛在訪情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 案情複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延長2個月 "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逮捕即意味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此,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後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對於審查起訴程序和相關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對被害人的告知時間必須本着利於案件的審理情況來處理的,如果沒有及時的告知當事人的,則可以要求辯師對相關司法審理程序進行認定,並提出複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