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多久時間?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多久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具體情況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對於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具體時間在法律上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大致的審查時間,具體情況下是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到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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