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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如何申請分居離婚?

離婚1.91W

一、男女雙方如何申請分居離婚?

男女雙方如何申請分居離婚?

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不存在申請分居離婚的説法,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各項事宜協商一致後,持相關材料一起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取得准予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離婚方式。

二、分居兩年一定可以離婚嗎

分居兩年不一定能離婚。婚姻法規定了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因此只是分居並不一定能離婚,必須是要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才可以。

分居離婚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分居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一個法定理由,為了讓法院認可夫妻雙方處於分居的狀態,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些證明夫妻處於分居狀態、且是感情不合才分居、分居時間已經長達兩年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