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是什麼階段?
一、審查起訴階段是什麼階段?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複或者互相指責的發言應當制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證明案件已經被公安機關移送到了檢察院,只要檢察院在審查的過程中所有條件證據與事實相符就可以提起公訴,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把握好時間,爭取早日讓犯罪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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