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異同都有哪些?
一、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異同都有哪些?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着明顯的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二、侵佔罪、盜竊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委託他人代替自己保管某財物的公民,可能會遇到保管人拒絕返還自己財物的情形。此種情形下,若是自己財物的價值比較高,那麼可以帶着證明自己財物被他人非法侵佔的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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