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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任務是什麼?

檢察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任務是什麼?

一、檢察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任務是什麼?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這就是説,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於消滅。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法院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綜上所述,檢察院拿到案件後,要進行審查,這個環節很關鍵,如果經過審查,確定犯罪事實及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作為公訴方會提出起訴。當然,對於不予起訴的,公安機關拿到決定後應該釋放當事人,需要補充偵查,也應該採取取保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