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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給了權利告知書的內容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給了權利告知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給了權利告知書的內容是什麼?

1.如實供述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

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獲得從寬處理。

2.辯護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有權為自己辯護,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如果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也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在此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

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如果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員為其提供翻譯。

4.申請回避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認為檢察人員具有法定迴避事由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檢察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5.核對筆錄、訊問知情、親筆書寫供詞和不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閲讀能力,檢察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其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

如果檢察機關對訊問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檢察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如果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准許。

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檢察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

對於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除原鑑定違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費用。

7.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

對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徵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後,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8.申請變更及解除強制措施等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於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被羈押,有權申請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9.證明文件知悉權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到指定地點或住處接受訊問,有權要求檢察人員出示證明文件。

10.控告、申訴及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或者申訴。

對辦案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如果能夠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並審查。

如果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二、訴訟義務

1.接受相關訴訟行為的義務

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接受檢察機關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其他訴訟行為。

2.不得干擾作證的義務

在訴訟中不得隱匿、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3.接受訊問並在筆錄上簽名、按要求書寫親筆供詞的義務

對檢察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如果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應當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時候,經檢察人員要求,應當親筆書寫供述。

4.接受檢查、搜查的義務

應當接受為確定某些特徵或者生理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跡、尿液等生物樣本

如果拒絕,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如果是女性,檢查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應當接受檢察人員為收集犯罪證據而進行的搜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的相關權利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告知,必須結合權利義務的處理情況來進行認定,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訴訟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