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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70條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刑訴法70條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目前為止已經過幾次修正。關於取保候審刑訴法中也有具體的規定,取保候審不僅需要繳納保證金,還需要保證人,當然,保證人也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刑訴法70條規定具體是怎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第六十八條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他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他出具保證書。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僅限於現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條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七十三條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第七十四條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有以上可知,法院必須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保證人條件,確認後再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並且必須履行保證人的義務。如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