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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3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3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是解決刑事案件如何辦理這個問題所制訂的法律。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會涉及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這幾個司法機關,針對刑事案件的辦理,這些司法機關都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不能有違法辦案的行為,刑訴法第30條對此也作了規定,那刑訴法第3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刑訴法第3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的規定。

司法人員代表國家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公正無私地處理案件,特別是不能與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的關係。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請客送禮的,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就可能使案件得到不公正處理,甚至出現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等嚴重違法現象,還會給司法機關的威信帶來極為不良的影響。因此,訴訟法規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除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注意,當事人因上述事由申請回避的,必須向決定機關提出確切的證據。

二、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與案件中的相關人員有見面、收禮等行為,如果這些工作人員有違法辦案的行為,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法律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而存在的,違法辦案使得案件失去公平,對於案件中的相關人員來説是有失公平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