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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03條關於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103條關於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學習法律專業以及法律工作者來説,瞭解法律條文的規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為了打擊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各類犯罪的打擊方法都做出了明確性的規定,刑訴法第103條是關於申訴的規定。具體來説,該如何理解該條文的規定呢?

一、刑訴法第103條關於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對於免予起訴的決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告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可以怎麼處理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不起訴制度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裏所説的“可以”,説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並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於人民檢察院什麼時候作出複查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這屬於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若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比例進行復查。複查認為要維持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認為要撤銷的,則需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我們可以看出,對不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在接受到申訴請求後,需要及時審核,對於滿足申訴條件的,可以提起上訴,隨後需要將複查決定書送達至不起訴人處,並且需要將上訴的情形告知公安機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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