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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經濟補償金後能不能再次追償加班費

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與加班費是獨立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後,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再次追償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發經濟補償金後能不能再次追償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