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0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中,涉及到很多關鍵的日期,比如三天、七天和一個月等。比如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交刑事案件後,檢察院會在三日內決定是否起訴。關於期間的規定,刑事訴訟法103條到105條件進行了詳細説明。那麼刑訴法10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刑訴法10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期間的恢復是指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一種補救措施。
二、刑事訴訟期間的恢復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期間的恢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提出恢復期司的申請。刑事訴訟法將提出申請期間恢復的主體限定為當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訴訟參與人。
2、期間的 耽誤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發生地震、洪水、颱風、戰爭、大火等當事人本身無法抗拒的自然和社會現象或者是當事人發生車禍、突患嚴 重疾病等情況,使當事人無法進行訴訟行為。
3、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障礙消除後的5日以內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恢復期間的時間要求。
4、期間恢復的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對有些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能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見,當事人只有申請權,而人民法院有批准權。
三、刑訴法關於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綜上所述,刑訴法104條是關於期間方面的規定,其明確提出,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期限耽誤的,可以申請期限恢復,繼續進行訴訟活動。按照規定,期間的恢復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行,包括提出主體是刑事案件當事人、應該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提出、並且要經過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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