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人民法院、包括公安機關在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進行拘傳的時候,如果不符合拘傳的相關程序,實際上我國公民是可以不予配合的。另外作為我國公民來説,針對新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這樣萬一碰到違法分子冒充我國公檢法機關辦案的話,也知道該如何應對。
一、新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刑事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二、拘傳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首先一般公安機關或者説是人民檢察院在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具拘傳證。另外,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時候,如果在出示拘傳證以後都拒不配合的,可以採取強制拘傳的辦法。據傳的持續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另外,不能針對我國普通公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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