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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傳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可能會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瞭解情況,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但在這個階段並未對犯罪嫌疑人定性,因此傳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為了對傳喚作更深入的瞭解,我們一起來看一看關於傳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怎樣的吧。

一、關於傳喚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需要注意的是,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傳喚的時效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需要傳喚犯罪嫌疑人應出示傳喚證,如果被傳喚的人員逃避傳喚的,可以申請對其強制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不能超過24小時,司法機關在辦案時應嚴格遵守相關的傳喚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