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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在對刑事案件偵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有必要的話司法機關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但拘傳也是不能隨意採取的,此時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那究竟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訴訟法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刑事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二、拘傳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同時還有適用範圍,按照規定一般能夠適用拘傳的對象只有兩種,即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和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下是不允許司法機關採取拘傳措施,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