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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產生效力的判定發現存在錯誤而提請重審的程序,再審程序可以由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代理人提出,但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再審程序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提出或從上向下提出,或由檢察機關向平級法院提出針對下級法院判定的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