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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對於刑事訴訟法是比較熟悉的,因為在解決生活中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到刑事訴訟法,通常在解決行善見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傳喚的過程,傳喚就是給被告人一個通知書,約定一個時間地點接受詢問,那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傳喚的規定是什麼?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 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需要注意的是,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 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訴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説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三、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採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生活中如果想要打官司只要起訴被告人,其實被告人之後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人,也就是法院將會指定時間地點來詢問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有意拒絕將會依法處理,通常都是法院強制險進行逮捕,因此在生活中如果被傳喚要及時的去接受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