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限計算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限計算的規定是什麼
從最初立案次日計算審限
案件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雖然適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並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達起訴狀副本,這些工作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沒有必要重複。
在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後,只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開庭審理即可。因此轉入普通程序後,案件的審理是延續的,審理期限仍應從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原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間也應理所當然地計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之中,而不應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當然,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限的,可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依法延長。若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審限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六個月的話,那麼就會人為地將案件審限延長到9個月,就是説一件民事案件不需辦理延長審限手續,也可以在9個月內審結。這顯然是把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機械地隔離開來,而且與我國民訴法有關審理期限方面的規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後審限的計算不會發生任何的變動,民事法庭正常情況下,立案以後比如需要六個月之內作出判決,但由於中間程序上的轉換,符合延期審結的情形,但案件剛開始的計算時間點都是相同的。還有就是,案件之所以突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也是因為審理過程中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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